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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有供水、供电、供热等部门及水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供应或开采的意见。项目批准后,供用双方应正式签定协议,供应部门根据协议,要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要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办事机构,优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并公开收费和办事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和电话使用费、车辆路费、货物运输、国内工程设计及施工、咨询服务和广告、保险,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同等对待,以人民币支付。收取外汇,须由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需在本市长期居留,公安部门应予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凭公安部门的证明,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与本市公民同等的生活待遇,有关费用可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计委、市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两区管委会审批。总投资在300万美元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区自行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发放《批准证书》。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由市城建委负责审查开发资格、发放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属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后,要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批准。接到批准的有关合同、章程等文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初审、转报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转报或者不予转报。外商投资企业落实项目条件,出具承诺或附件意见的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肯定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在太原地区投资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引进资金、推荐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具体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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