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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免征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供水增容费、拆迁管理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经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减收30%,生产性项目减收15%。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商业网点费、规划管理费、价格调控基金、中小学建设基金、人防设施费、煤气气源集资费,如有困难,可从项目投产日计三年内分次缴清(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企业产品总值70%以上和外国投资者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补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应足额缴纳,特殊情况可报请财政主管机关调减。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允许企业在当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中选择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在两个银行开户或跨地区开户。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汇不能自求平衡,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允许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平衡外汇收支。
  第十九条 对经济效益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企业,要在流动资金贷款上予以重点扶持,开户行在接到贷款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及资料后优先进行审查评估。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可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开户银行的工资总额专户中提取现金,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可在本市择优录用,所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也可到外地招聘。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电,供电部门应优先受理,优先施工。架设供电专线或双电源需与供电部门签订合同,供电部门应予保证。
  供电部门应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电力供应,对重点用户不列入拉限范围。除突发事故外,需要停电应事先通知,并严格执行供电时限。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进入通讯公共网的终端设备,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安装用户交换设备,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情况下,电信部门应优先提供中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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