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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1年4月8日前可按应纳税额的15%至30%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外商投资的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产品出口型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经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缴该年度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型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满十年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经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缴该年度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条 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增加的税负,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核实,退还已批准经营期限内税负增加部分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直接出口,缴纳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征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农业、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减收20%。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非城镇区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社会公益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农林牧副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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