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加快太原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食品、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投资。
鼓励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第四条 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凡国家未明令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都可以投资或经营。
第五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租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股权,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项目,鼓励外资控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税所得额的30%,在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设在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第七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当年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