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郊县粮食企业亏损财政补
贴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核算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5]7号 1995年3月27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32号《关于
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强化财政补贴功能,理顺补贴关系,压缩不合理亏损补贴,落实财政部《关于粮食购销体制和财务管理实行政策性与商业性分开的实施意见》,从1995年起,对本市郊县粮食企业经营补贴根据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业务两条线运行机制要求,对政策性业务项目由财政按项补贴,鼓励企业扩大商业性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就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起,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建立放而有序、管而不死、购销方便、调度灵活的现代化的粮食市场为目标,按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障国家掌握粮源吞吐调节,稳定市场,保证供应,划分职能,分清和落实责任,转换机制的原则,会同所在地粮食部门共同做好粮食购销体制和财务管理上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的工作。
二、实行两条线运行机制后,粮食企业为政府建立粮油储备、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发生的粮油经营等政策性业务由财政补贴,其补贴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县(区)级专项储备粮油实际发生费用的补贴。
2、执行政府限价销售粮油发生的亏损。
3、军供粮油费用补贴。
4、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当年粮油指导性收购任务所发生的粮油收购价外补贴和费用补贴。
5、执行政府指令,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发生的抛售粮油亏损。
6、接受地方政府交办的粮籍管理等费用补贴。
7、经地方政府批准的扶持性补贴。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粮食经营活动均应列入商业性经营范围,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三、从1995年起财政部门对粮食企业应实行专项补贴办法,凡独立核算的基层粮管所均应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法令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承担政策性业务部分,可由财政核补。粮食亏损补贴由财政对粮食部门集中一头结算、分户(指独立核算的粮管所,下同)核拨。在具体做法上,各县(区)粮食局根据各基层粮管所政策性业务的内容,下达亏损补贴指标,县(区)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粮食部门工作,共同参与对有关指标的核定和对粮管所亏损进行审核,并由县(区)财政按月分户拨补,年终统一清算,以利于共同管理,监督粮食亏损补贴的合理使用。财政部门在核定粮食亏损补贴时应严格掌握政策,根据粮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会同粮食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粮食部门拓宽经营渠道,转换经营机制,发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