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995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试行办法
(京劳资发[1995]92号 1995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劳部发(1995)122号文件《关于
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北京市1995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试行办法。
一、弹性计划是劳动部门根据地区(部门)的经济发展状况,用上年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实发工资总额作为基础,根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的增长率及相关经济指标,确定相应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达到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管理办法。
二、弹性计划的调控对象和范围。
(一)弹性计划的调控对象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地区(指区、县,下同)、部门(指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下同)。
(二)市下达地区(部门)弹性计划指标的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联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租赁企业;
6.乡镇企业;
7.外商投资、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8.私营企业;
9.依法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它企业。
三、弹性计划的主要经济指标
弹性计划的主要经济指标是根据投入产出的综合经济效益和效率,同时与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市对地区以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等经济指标确定计划年度内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对部门以增加值、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确定计划年度内的工资增量含量系数(有关经济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四、弹性计划的核定办法
(一)弹性计划的核定原则:
1.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使工资总额和水平的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2.根据我市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的特点和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一般规律,“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适当控制工资过快增长的办法”调节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以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