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粮食、
食用植物油税收政策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83号 1995年4月2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流函发[1995]2号)下发后,根据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一九九五年度,对私营企业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对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仍按原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