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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施工条款,明确合同双方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工程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2、编制统一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安全措施方案;
  3、检查、指导、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各分包单位应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十七条 对各自独立的有交叉作业的分项承包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按上款的原则要求,统一组织管理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基本内容是:
  1、根据项目的实情情况,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合理安排施工的顺序;
  2、搞好现场平面布置,科学安排作业程序。有交叉作业的工序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落实安全用电和机电设备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4、落实预防环境影响和自然灾害的措施;
  5、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场所有可靠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下列施工作业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超过1.5米深的土方基础工程(含沉井、沟、渠工程);
  2、水塔、烟囱等高建筑物;
  3、爆破工程;
  4、拆除工程;
  5、大型结构与机具的吊装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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