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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3号 1995年1月23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分局: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范围发生变化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财综字第61号和财综字64号文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对“两金”的征收管理。为此,现对我市有关“两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金”的征收管理,由各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征收范围、征收率、计征方法,仍执行[94]财综字第64号文件。
  三、各税务部门要严格按征收范围进行征管,不得出现遗漏。
  四、对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的,凡未报减免手续或虽报减免手续未获批准的,一律将所欠“两金”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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