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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59号 1995年3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余额,可在一九九八年底前,平均转入到每个月份的进项税额中抵扣。如尚未抵扣的余额在十万元以下,且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的,可由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批准,在一年内,按十二个月平均转入进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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