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5]35号 1995年4月3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0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市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