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5]35号 1995年4月3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0号文《关于
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市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