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征
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5]233号 1995年4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4号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统计表”自1995年第2季度起填报。与原要求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季报表,一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
二、“统计表”市局不统一印制,各区、县局按照表样,根据需用量,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