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省武警部队解决生活补助费及农业生产用地的通知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按省武警总队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元,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哪里用兵,哪里解决的原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省直武警部队由省财政解决,地、市、州武警支队由地、市、州财政解决,县(市)武警中队由县(市)财政解决;驻监狱管理单位的部队,以及担负守卫,守护任务的部队,原则由用兵单位或目标单位负责解决。
二、为弥补基层部队生活费之不足,各地给武警支队行政划拨50亩以内的农业生产用地(视编制内人数确定),给县(市)武警中队解决人平一分菜地。划拨给武警支队的农业用地,不允许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转让、出租。凡没有农业生产用地的武警支队、中队,其驻地行署及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内予以解决。征地中的有关事宜,由地方人民政府(行署)同驻地武警部队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