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京人工[1995]271号 1995年5月6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事处、劳动
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
人事部、
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获得世界比赛冠军运动员退役后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队期间的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水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运动员以及1993年以后入队的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均按本通知重新评定工资。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时,个人档案中应附由市体委盖章的《运动成绩登记表》(表式略)。
二、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以下办法评定工资:
1.运龄满三年以上的运动员,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等级,以下简称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2档;对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和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3档;对获得奥运会和奥运会项目世界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4档。
2.评定职务工资时,职务工资已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可按该工资标准最高一档与下一档的差额增加。
3.运动员的成绩津贴(不含世界冠军),按不同比例予以保留。保留津贴,在以后增加工资时,按增资的半个档(级)差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1)成绩津贴189元及其以下的,保留30%;
(2)成绩津贴190元至279元的,保留40%;
(3)成绩津贴280元至359元的,保留50%;
(4)成绩津贴360元至600元的,保留60%。
4.对于奥运会冠军和奥运会项目世界冠军,按上述办法评定工资后,若其原体育津贴(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之和,下同)比所评定的工资高,高出部分全部保留;对于非奥运会项目冠军,按上述办法评定工资后,若其原体育津贴比所评定的工资高,高出部分全部保留;对于非奥运会项目冠军,按上述办法评定工资后,若其原体育津贴比所评定的工资高,高出部分保留80%。保留津贴不予冲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