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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
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5]25号 1995年5月12日)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法[19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本文所附财法[1995]7号文件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并层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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