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007号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金融保险业1994年度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二、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收从1995年1月1日起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以前已征、未征的营业税不再予以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