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按政策规定可提取的额度之内,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三)健全储备金制度。1995年人均提取新增工资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10%进行储备;超过3000元低于5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30%进行储备;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进行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出部分可由企业自主使用。储备不足1年的,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审批程序
企业实行何种工资管理办法,以及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的核定,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市属行业(集团)公司实行一头结算的,由主管局申报(无主管局的,由企业直接申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和主管委办联合审批。无主管局的行业(集团)公司不实行一头结算的,其公司本部由市劳动局、财政局和主管委办联合审批。主管局所属企业,由主管局会同级财政审批。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会同级财政审批。
五、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
区、县属企业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确定的实际工资增长率略有增减及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宏观政策,参照本意见的原则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按“东事东办”原则,符合市劳动局《关于浦东新区新建迁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劳浦办发[1992]74号)文件所规定条件的新区企业的职工工资,由新区具体管理。其他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进行管理。
六、清算工作
按上述办法执行的对企业年度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七、监督检查
企业应自觉遵守政府关于工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局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如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新增工资及工资储备等等),有审计监察权。如发现企业违反政策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局有权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八、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有关计税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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