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建企业计划控制办法
新建企业(指199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立的企业,包括企业所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继续实行计划控制,即按不超过年初安排的全市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安排其工资增长计划。
新建企业开业初期因生产经营、人员配置有待完善,一般3年之内不实行“两不超”或上述其他办法。
二、基数的核定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1994年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式清算的人均提取数(包括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计划增长工资、人均效益工资和按市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下同)核定。1994年实行“两不超”或其他以工资总额形式挂钩的企业,按当年正式清算提取数除以当年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2.1995年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可按4%核增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实行上岗合同并提前使用了2%工资额度的,可核增2%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新建企业按行业或扶办企业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扶办企业或行业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并使用了4%工资额度的,该新建企业不再核增4%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1994年未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新建企业,一般按行业或扶办企业平均水平核定,即企业扶办的新建企业,按扶办企业平均水平核定;行业(集团)公司开办的新建企业,按公司所属企业的平均水平核定,以此类推。新建企业因人员构成等客观因素,需适当提高工资基数的,可按不超过行业或扶办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适当核增初始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如超过10%的,须报送市有关部门审批。
(二)人均实现税利基数的核定
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按上年的实绩(经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年报数)核定。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1995年要求实行“两不超”办法的,如1994年实绩低于1992、1993、1994年3年平均数的应按1992、1993、1994年3年平均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三)劳动生产率基数的核定
劳动生产率基数按上年实绩核定。工业企业按工业增加值计算劳动生产率;其他行业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口径由主管委办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后执行。
(四)其他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按上年实绩核定基数。
三、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健全储备金制度
(一)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