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综发(97)27号替代)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5]22号 1995年3月21日)
根据《
劳动法》和市政府第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1995年4月1日起调整为270元。
二、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90号令《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和沪劳综发[1995]14号文《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以及沪劳综发[94]47号文中有关计算口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