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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给付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6号)》(发布日期:1996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26日)废止(原因:被沪民救(1996)第16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给付标准的通知
(沪劳办服发[1995]27号 1995年3月31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5年4月1日起,本市待业救济金的给付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职工符合享受待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00元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65元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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