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全面开征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批复
(湘政办函[1995]84号 1995年4月6日发布)
省水利水电厅:
你厅《关于请求全面开征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报告》(湘水电洞工字[1994]第24号)和《关于再次请求全面开征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报告》(湘水电洞工字[1994]第35号)均收悉。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征河道采砂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严格按省水利水电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颁布的《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湘水电财字[1991]第9号)执行。
二、切实加强征管,收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做好工作,认真依法收好河道采砂管理费;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减免或拒交。同时,要加强所收费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