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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
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7号《通知》的规定,认真执行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其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处置,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保证国家税法不受侵蚀。
  集体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44)632号文明确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继续加强这项工作”的要求,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继续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对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需要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费用中列支和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按照规定审批,对于税法要求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须要在企业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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