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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失效]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劳动卫生保护设施,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实行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等事故,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受有关部门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劳动争议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的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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