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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
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99号 1995年5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0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领导必须重视稽查检查工作,在接到《办法》后,应立即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掌握《办法》中提出的各种检查方法和检查要点,将稽核计划具体落实到人,并纳入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进项凭证或销项凭证时,应及时组织检查或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在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附发票票样。
  三、各基层局在接到异地税务机关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时,应认真组织协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异地税务机关,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四、为了加强管理,从严稽核,各基层局每年检查户数应不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10%。同时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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