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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48号、苏国税发[1995]48号、苏地税发[1995]2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新区财税局,工业园区财税局: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发(1994)23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分别以苏国税流函(1994)41号和苏地税——(1994)38号文作出了城市内资企业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有关规定。现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教委《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精神,对我市“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苏州市区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二、教育地方附加费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三资企业”按“三税”的1%开票。个体工商户可将教育地方附加费和教育费附加一并按“三税”的4%开票征收。
  三、“三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具体征收工作按现行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征收,征收部门可按实际征收额提取2%作为征收业务费用。
  四、对不同的企业不管减免何种性质的税收,其应纳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一律不予减免。
  五、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管理,其中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50%的附加收入,各县(市)财政局每季季后十天内汇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季汇交省财政。
  六、省提高1%计征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使用,除上交省50%以外,其余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教育地方附加费按原规定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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