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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的“通知中有关‘《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外施企业专用发票)’、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有关‘《外施企业专用发票》’的规定及附件中有关‘附: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
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
“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第129号 1995年2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全国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后的实际情况,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对经批准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纳税款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外管处)代征代缴办法。同时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外施企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与本市建设单位或国营、集体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项前,须持《外地施工队伍进京承(分)包工程施工证》(以下简称施工证),到市外管处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外管处代征其税款后,为其开具《外施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本市建设单位和国营、集体建筑企业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的统一结算凭证。其他凭证均不得作为支付外地施工企业款项的凭证入帐。
  二、市外管处代征代缴税款应建立代征代缴税款日记帐,并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结清上月代征的税款,依照现行营业税有关法规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履行应纳税款申报缴款手续。市外管处作为代征代缴税款义务人,必须履行代征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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