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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中若干问题政策解答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而对外投资收益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结合本市情况,对这类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需补征所得税情况应先用于本企业亏损弥补,并将分回的利润全部还原为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允许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扣除,为计算简便,这类企业适用所得税率均为33%,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抵免扣除限额
  b.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度应弥补亏损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c.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利润÷(1-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率)
  d.抵免扣除限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
  若当计算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负数时,应将所得税负数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作为按规定尚未弥补亏损金额。计算公式为:
  还原后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亏损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负数÷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
  举例:假设某企业1994年经营亏损5万元,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25.55万元,该外商投资企业为本市生产型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为24%,地方所得税为3%,该企业当年度应缴所得税为多少?
  解:
  a.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利润÷(1-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25.55÷(1-(24%+3%))=35(万元)
  b.抵免扣除限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35×(24%+3%)=9.45(万元)
  c.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度应弥补亏损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35=30(万元)
  d.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抵免扣除限额=30×33%-9.45=9.9-9.45=0.45(万元)
  (6)问:城乡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由农方上交的“以工补农、以工补副”,是否可分别对投资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不能。从1994年起联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再区分投资各方,因此从1994年起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后,“以工补农、以工补副”应由联营企业负担,同时城乡联营企业还可按沪税政二[1994]2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减征7%,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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