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
清缴中若干问题政策解答
(沪地税政二[1995]10号 1995年2月25日)
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经研究解答如下:
(1)问:某企业既有免所得税项目又有征收所得税项目而免税项目有利润、征税项目亏损情况的应如何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答:对有这类情况的企业,应将免税项目利润和征税项目亏损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企业仍有利润且小于单项免税利润的可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2)问:企业免税项目利润与征税项目亏损合并计算后仍有利润的是先弥补上年度亏损还是减免所得税呢?
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1991年度起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用其以后连续5年税前利润弥补,对企业免税项目利润与征税项目亏损合并计算仍有利润的,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可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3)问:某企业1994年5月开业,至当年12月底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该企业适用那一档所得税率?
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52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该企业虽属1994年5月开业的也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现行规定该企业减按27%税率征收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
(4)问:某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分别属于征免所得税期间,若上半年属于免税期间经营亏损,而下半年征税期间经营有利润,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有这类情况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应将免税期亏损额与下半年征税期利润额合并计算,盈亏轧抵后有利润按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反之,若该企业上半年免税期有利润而下半年征税期发生亏损的,也按上述办法盈亏轧抵合并计算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减免所得税;另外,若该企业上半年免税期有利润、下半年征税期也有利润,应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利润合并计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合并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所得税率分别计算征、免所得税。
(5)问: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而对外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可先弥补亏损后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