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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5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5年能源
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1995]14号 1995年3月8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政策作进一步调整。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两金”,但对以前年度欠交的“两金”,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补交。
  二、对事业收入中的养路费收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对其收入总额继续按10%的征集率征收预算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工作由缴纳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收“两金”。
  四、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要继续补交,清欠工作仍按财政部[94]财综字第61号文件(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沪财综[1994]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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