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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取勘察设计单位。
  (一)收费标准属于特级、一级的民用建筑;
  (二)新开发区的小区和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
  (三)城市主干道、大型桥梁、主体交叉桥、地下铁道、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
  (四)市(含市)以上重点工业、农业、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凡属招标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委登记,认真填写招标项目登记表,并按招投标规定程序(具体程序另定)开展工作。
  符合招标范围内因故不能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到市建委办理免招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免于招标。
  第十五条 市建委应组织人员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进行审查。对质量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单位给予批评、处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奖惩结果。
  第十六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其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阶段进行审查。凡无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任务。凡未按基建程序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得付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外商独资、合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国际知名的设计机构与中方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国内技术力量可以胜任的工程项目,仍应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
  境外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设计任务,必须事先将其设计资格证明文件和中译本送市建委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承接工程设计任务,且必须与合肥地区持甲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合作设计。
  第十八条 境外设计机构在合肥地区承接设计任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设计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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