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5]第113号 1995年3月2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一、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告》确定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分工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申请用地登记,领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表》及填表说明一份,领表人在《外商投资企业领表登记簿》上签字。用地单位自领表之日起10日内将填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送回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文件收件单》。
  二、初审: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填报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按土地使用费标准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租用饭店、写字楼的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分类,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
  三、发放申请审批表:对于用地权属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的,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向用地处(科)向用地单位发放《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指导其正确填写。
  四、实地勘查: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四至等。
  五、确定用地面积: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的用地面积,若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测绘的准确用地面积,则用地合同以此面积填报,并取消修订条款,若企业以自报面积申请,则先以自报面积填报用地合同,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得出准确用地面积数据后再修订用地合同。
  六、核定土地使用费: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根据用地位置、用途等因素,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总额,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七、领导审批: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制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连同其他有关文件和审批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