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委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干道两侧的临街房屋建设(含室外装饰)与拆迁,或者铺设自来水、煤气、电信、供电、市政等管线及埋杆挖穴、植树等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与市市容委签订卫生责任书的;
(二)临街房屋的建设(含室外装饰)与拆迁及埋设市政工程和管线,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或遮挡的,或者有污水污物外流或溢出的;
(三)停工场地不作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工棚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委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机动车每车次100元以下,非机动车每车次2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渣土的,处机动车每车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非机动车每车次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委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其中有第一项到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三项至第十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有碍物品的;
(二)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或进入市区内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未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的;
(三)未经市市容委批准,在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张挂横(条)幅、气球等宣传品的;
(四)沿街设置的霓虹灯、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电子屏幕、遮阳棚,外形未保持完好、整洁,或者过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未经市市容委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废弃物或搭建亭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市市容委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设置电子屏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