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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保持完好、整洁。
  发生破损的,应及时修复,并应定期保洁和油漆。
  街道两侧的灯箱、霓虹灯及设置的道路隔离护栏(桩)、岗亭、各种交通标志,产权(责任)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完好、清洁。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掏挖下水道的污泥杂物,应随掏随运,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条 沿街所有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住户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和搞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自包、代包的单位和个人,应与所在地的区、街(乡、镇)市容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沿街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赌博、杂耍卖艺或进行算卦、看相、测字等封建迷信活动。
  沿街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民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收容、遣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委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暂扣或者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或物品,并可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市市容委同意,擅自在沿街主次干道两侧和重要窗口地段及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
  (二)未经市市容委同意,在沿街主次干道两侧或公共场地设置报刊摊点、募捐点、猜奖点、有奖销售点等临时性经营摊点的;
  (三)擅自超越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界定的路段、地点、范围或时间乱设早、夜市摊点或小商品批发(零售)点的;
  (四)沿街商店设店外店、越门经营的,或者用喇叭宣传商品,招徕顾客的;
  (五)季节性瓜果摊点不按规定路段设置,影响市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市容委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依照《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并处以下罚款:
  (一)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和易撒易漏的货物有散落、泄漏、遗撒或飞扬的,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二)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冲洗机动车辆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三)季节性瓜果摊点周围不符合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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