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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摆设的摊点,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亮证经营,不得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经营,并应保持摊点周围整洁。早市应在8:30前收摊,夜市应在18:30后出发。
  临街商店不得越门占道经营,或者用喇叭宣传商品、招徕顾客。
  第十二条 农副产品交易,必须进入农贸市场,不准占道经营。西瓜、草莓、甘蔗等季节性瓜果摊点应在市市容委、工商、市政、公安等部门统一划定的地段经营,不得变更经营地点和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主干道两侧的临街房屋建设(含室外装饰)与拆迁,破挖道路铺设自来水、煤气、电信、供电、供热等管线及埋杆挖穴、植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市市容委申请签订卫生责任书,并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卫生保证金。
  临街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成营业用房的,必须征得市市容委的同意,再向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区、镇的市容管理部门申请签订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卫生保证书。
  第十四条 临街房屋建设(含室外装饰)、拆迁的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实体挡墙围护。市政工程管线铺设应设遮挡和安全防卫设施。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得违章占道堆放。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废弃物和清理场地、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五条 需要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应向市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申报渣土处置计划。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清运前应到市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并应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及倾倒地点进行清运。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己无力清运的,可委托市容管理部门代为清运。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冲洗车辆、堆放和搅拌砂浆、混凝土及漫流排水、污物。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路面及人行道倾倒污水、污物和洗刷用具、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 车辆应在停车场、单位内部或其他单位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停放车辆,也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
  需要临时占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点,应由市公安交警管理机关商市市容委、城市建设、规划、市政等部门划线定位。有条件的停车场点,应设立隔离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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