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3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
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城郊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市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容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及市属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合肥市市容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含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监察机构的市容监察工作。
各区、蜀山镇、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市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市容委的指导和监察。
城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园林、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基层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市容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涉及城市容貌的,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兴建住宅小区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市容委的意见,工程竣工时,应通知市市容委参加验收。不按规定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两侧及车站、码头、机场等窗口地段和广场、园林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一环路以外的道路两侧、公共场地设置电子屏幕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征得市市容委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向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其整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