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参考指标: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本环节增值税负、销售利润、销售利润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进货金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金额、存货动用金额及抵扣税额除期初进项税额的挂帐金额外,其他指标均应登记本期及累计数额等等。对上述指标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逐步纳入计算机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汇总、分析。并将《重点税源监控统计表》(格式附后)和季度分析情况,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
三、开展对199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环节税负过低的重点检查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今年3月份至6月底,要组织力量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本环节增值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重点检查。城区以商业、物资供销等流通企业为主;近郊区以技工贸一体公司、物资批发等流通性公司、商业批发、零售企业为主;远郊区县应对增值税本环节税负过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7月15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
四、严格控制和清理增值税欠税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加强征期税款入库的管理工作,确保当期应纳税款入库。对申请缓缴的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对超过缓缴期限仍不能缴纳税款的,一律加收滞纳金。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1994年度欠缴增值税的情况,逐户核实统计,填报《1994年欠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处。
(三)对欠缴增值税的纳税人,要采取可行措施进行清理,组织欠缴税款入库。
对欠缴增值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依照国务院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研究落实在其开户银行建立“税款过渡帐户”,根据企业回款实际情况,确定税款比例,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附:1.1994年欠缴增值税情况统计表(略)
2.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统计表(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199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