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及检查工作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认定标准、条件执行。
(二)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权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的;
2.违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3.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入帐的;
4.不能按正确申报纳税的;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帐税额、存货动用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三)对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区、县局、直属分局批准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所辖一般纳税人区别情况,确定重点行业、企业,有计划的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根据本辖区的情况,选择不低于50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台帐,以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