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全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交换、赠与、下同)、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收入有增值额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