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市政府在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通知中明确从1995年起分两个阶段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995年至1997年作为一个阶段,每使用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995年初达到0.87元,1996年初达到1.30元,1997年初达到1.80元。1998年至2000年为一个阶段,2000年月租金标准达到3.89元以上。
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人均工资收入和年工资递增率8.12%为基数,按双职工带子女住二居室住宅楼房测算,租金提高后,1995年、1996年、1997年月租金占届时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分别是3.1%、4.3%、5.5%。今年提租后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63%。
由于职工家庭的实际收入不同,极少数职工甚至失业在家或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为妥善解决上述家庭及离退休职工、孤老优抚户、社会救济户等家庭承受能力问题,市政府规定提租后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1)在职职工家庭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5%的,超过部分可以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由于单位资助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由1995年的5%提高到2000年的10%,届时房租也只达到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15%。这样,对职工家庭来讲,并未增加职工个人实际负担。(2)离退休职工家庭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5%的部分,其中应由离退休职工分担的房租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3)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其家庭实纳租金超过5%的部分,应由其本人分担的房租可凭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向出租单位申请免交。(4)社会救济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免交现住房新增租金。
租金提高后,各产权单位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要制定并公布相应的维修管理标准,同步提高住房的维修管理水平,保证住房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努力满足广大职工、居民对改善和提高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
深化租金改革有利于消除低租金住房制度存在的弊端;有利于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保障住房的正常维修,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提高;有利于实现全市提前三年实现居住小康的目标;有利于平衡买房职工与租房职工之间的利益,促进公有住房出售;有利于加速住房分配机制转换。
北京市七年房改,有力地推动了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加速了住宅建设,加快了解危解困的步伐;同时,也使人们近四十年中形成的福利性无偿分配的住房观念开始改变。《北京青年报》在1994年8月24日公众调查中表明,住房制度改革是京城百姓最寄予期望的改革领域。在被调查的对象中95.2%的人赞成房改,44.1%的人要求加快房改速度。抓住时机深化租金改革,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同配合、配套推进。各级房改部门要在各级党委、行政领导的领导下,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广大群众讲明深化租金改革的意义、提租的幅度和次数、对家庭支付能力的影响、对物价的影响和对特殊情况家庭规定的政策措施,保证深化租金改革平稳起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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