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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属福利企业要求免征城建等税的函》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属福利企
业要求免征城建等税的函》的复函
(沪地税地[1995]18号 1995年5月3日)


  你局《关于市属福利企业要求免征城建等税的函》(沪民企[1995]第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的减免,在国务院尚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前,对符合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可享受原有的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全额返还的办法予以兑现的,其相应交纳的城建税可按现行城建税的有关规定,随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同征同返。考虑城建税的税改方案尚在研究中,为简化纳税手续,对税务机关所返还的城建税部分亦可采取免征的办法予以过渡,待城建税的新的征收规定发布后,即按新规定办理。
  二、关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减免,在国务院尚未作出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和本市尚未作出修改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办法前,可比照本函第一条城建税的减免办法的口径予以减免,以后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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