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8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凡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符合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二、出口退税企业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收入的当月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登记手续,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附件一),登记证一式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一份退回企业,一份在基层税务机关留存,另一份于10日内报涉外处备案。
凡是1994年度已有出口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本文下达至6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国税发[1995]012号第二条所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公式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是指当期内销货物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内、外销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在财务报销后,于每月终了10日内,按月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发生额”项目栏只填写货物全部出口的企业的进项税额。对既有内销也有外销收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全部进项税额一律在内销货物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栏中填列。
(二)外商投资企业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式样见附件二,由市局统一印制),及办理退税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购进货物专用发票。
五、出口退税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