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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接层的房屋,必须在申报同时,提交建设项目计划批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征用土地红线图、房屋平面位置图、竣工平面图、竣工报告。
  以联建形式新建的房屋还应提交协议书及产权分配的有关资料。
  个人自筹建房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和建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
  涉外企业的房屋还应提交投资、合资或独资证明及有关部门批件。
  第十条 房产转让变更应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平面示意图及完纳契税凭证。
  购买的房屋还应提交买卖契约。交换的房屋应提交互换协议书。赠与或遗赠房屋应提交赠与契约或遗赠证明及公证书。继承的房屋应提交遗产继承文书。分家析产的房屋应提交分家析产协议书及房屋分割平面图。调拨、兼并、接管的房屋,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清单及列入固定资产的凭证和产权移交书。
  第十一条 房产典当、抵押等,须提交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权利终止时,应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必须在拆除房屋十日前,向房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项目计划批件、建筑许可证、征用土地红线图、房屋定位平面图、拆迁冻结通知,办理注销登记。
  因倒塌、损毁灭失的房屋,需在三个月内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下列房产不得转让或典当、抵押: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处理权利的;
  (二)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
  第十四条 房产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书。
  房产权利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
  凡绝产的房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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