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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1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拖欠,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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