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5]第124号 1995年2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各区、县建委:
  为了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办法,进一步完善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权限
  1、列入北京市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计划编制单位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2、对中央各部委及军队、外省市(省级)驻京办事处安排在京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3、各局(总公司)、集团自行安排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地新技术产业开发基地的建设项目、外省市(地区级以下)驻京联络处及其他在京的建设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4、各区、县计委(计经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建设项目、各局(总公司)、集团自行安排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自定。
  二、关于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
  为了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方法,原北京市地方单位的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发放投资许可证的,改为基建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计委(计经委)发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统一发放。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其他办法,仍按京计基字(1992)7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2)11号文执行。以前年度发放的投资许可证按规定年检后继续有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放投资许可证。
  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续建项目进行年检,纳税人应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文件和本年度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原发证单位进行年检,凡未进行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三、关于征收管理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