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作法和经验,准备接受5月份由省上组织的“四川省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9月份由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第二批“文明住宅小区”验收;9月底,请各地将试点工作总结一式5份报省建委;11月份省建委拟召开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有关政策,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建立及运作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核:省直和房地产一、二级开发公司和外商独资建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向省建委申请;三级开发公司独资、利用社会集资和股份制建立物业管理公司向所在的市、地、州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四级以下开发公司暂不建立物业管理公司。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
1.拥有或受委托管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
2.有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4.有固定的注册及经营地点;
5.有管理物业的机构及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计算,多层房屋为6人,高层大楼为8人,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审批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管理章程、验资证明、法人代表任命书和身份证、办公地点证明,拥有或受委托管理物业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管理项目议定书、合同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文等。外商独资的,所需文件资料另定。
物业管理公司按“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运作,享受国家、省和各地政府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物业管理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合同已确定的,按确定标准收取;无规定的,按市场价格与用户议定。物业管理公司既可受委托管理成片的住宅小区,也可受聘管理单幢大楼、别墅或住宅;既要开展日常的常规项目管理,又要开展专项、特约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用户和社会提供优质新型的服务,树立新形象,开辟新领域,在市场竞争中滚动发展。
四、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