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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
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沪社保业三发[1995]10号 1995年3月22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在职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1995年4月1日起为460元。
  二、在职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调整为4%。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记入个人账户数额的比例调整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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