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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一)接收失业职工的单位,可申请领取被接收的失业职工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二)实行劳动制度改革的企业,凡将企业富余职工留厂开展多种经营和兴办第三产业的或由劳服企业安置的,经企业申请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可给予小额短期贷款贴息。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关、停、并、转企业,凡企业自办下岗职工转岗培训,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批准,按普通工种三个月、技术工种六个月给予每月60元转岗培训费;经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符合在厂内待业且组织起来兴办第三产业的,可按规定发给适当的失业救济金。
  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或出国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六)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第四章 失业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失业职工登记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由企业编造花名册,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连同档案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登记,并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连同档案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的,由企业出具证明、劳动合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本市城镇户口者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外地户口者到郊区失业保险机构领取一次性救济金、医疗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九)、(十)项的,凭单位处理文件,解除教养、刑满释放证明及单位保管的档案材料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职工登记,并领取《失业职工登记
  (五)凡符合失业登记的职工,自档案材料转入市失业保险机构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区(镇)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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