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照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10%和15%比例提取。
第十一条 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失业职工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含五年)的,每满一年工龄发三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为十二个月;连续工作超过五年以上的,在发给十二个月基础上,每超一年再增发二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救济金凭《失业职工登记证》发放,标准为每月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项的失业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
市失业保险机构在发给失业救济金后,应扣除原单位已发给本人生活补助费月份。
失业职工领完规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后,尚未重新就业且生活没有来源的,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延长救济金领取期限3-6个月。
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凭营业执照,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作为生产自救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医疗费和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
在发给失业救济金同时(不包括厂内待业职工)每月发给医疗费8元,包干使用。
失业职工在享受救济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致伤住院),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批,按以下标准报销医疗费:工龄五年以下(含五年)为50%;工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含十年)为60%;工龄十年以上为70%。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应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职工,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对分娩女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三条 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发放标准:
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因病死亡(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死亡)发给丧葬费800元包干使用。并按本人月享受救济金标准一次性发给6-12个月供养遗属补助费(1人6个月,2人9个月,3人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