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金;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金;
(四)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按户籍在本省的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金;
(五)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每人每月缴纳2元失业保险金;
(六)各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市失业保险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按月(季)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七)失业保险金一律按照上年末劳动工资年报中全部职工数和工资总额核定缴纳,一年一核定,年内不增不减;
(八)单位在撤、并、转、改变名称和账号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失业保险机构。
第七条 按期缴纳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职工法定义务,单位和职工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时,应在缴纳期限内,向市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经批准后缓缴,但不能减免。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投诉。各级工会应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不缴、少缴、滞缴失业保险金行为且又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使其改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收支预、决算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决算。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监督。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