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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应补税款
  罚款情况
  罚款金额
  实际入库
  滞纳金
  税票号码
  实际入库
  税票号码
  奖励情况
  税务所或稽查队意见
  区、县局长意见
  市局领导意见
  备 注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联 存根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
  审批表文号 京地税检字 №0002101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支付检举人  同志奖金 元。
  计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身份证号码:
  领款人 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

  一、为了鼓励广大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调动群众维护国家税法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关于对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者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是向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案件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均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对举报人是税务违章案件所涉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则不给予奖励。税务机关的在职干部和离退休返聘人员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三、检举揭发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需要给予奖励的,要根据案情大小,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在本案罚金收入的30%以内确定奖金数额;对于只补税不罚款的按补交税款的10%以内确定奖金数额。奖给检举人(含多人联名检举的案件)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对同一人多次检举的同一案件,经查实处理后,一个案件只能奖励一次。对不同的检举人检举同一案件的,只能对最先检举的人给予奖励。
  五、对检举人的奖励,凡奖励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审批;奖励数额超过1万元的,由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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